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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7-12-05 16:39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 号文件)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对原《东莞理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立项或备案、我校主持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以及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本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者围绕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面临的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改革与课程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现代教育技术运用、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改革、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成果与办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受益面、资助经费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本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在 10 万元以上。

2.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本校当前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在 1—10 万之间。

3.一般项目是指根据本校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在 1 万以下。

第五条开展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旨在促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经过省级或校级教学改革立项的项目且教改水平显著的,在评选教学成果奖励中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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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按院(系、部)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原则,教务处在每年定期集中受理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后给予立项。

第八条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应围绕本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或重大问题,对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2.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3.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经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且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质量工程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省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或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与质量。

第十一条为保证质量工程项目研究的水平和实施效果,项目主持人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有时间保证。重大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为院(系、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重点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在所承担的质量工程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质量工程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质量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第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凡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立项及经费,并提请项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教务处每年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各院(系、部)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申报人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各教学单位经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按当年教务处发布的教改项目申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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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推荐申报项目。

3.《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院(系、部)或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院(系、部)或部门公章后,连同汇总情况,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4.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务处组织专家采取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后推荐拟作为重大或重点项目立项的项目,教务处将组织其参加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会议答辩。

5.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推荐和会议答辩的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

6.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

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存档一份,返回院(系、部)两份(其中一份存院(系、部),另一份存项目组)。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行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由院(系、部)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在院(系、部)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学校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组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一般项目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重大和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可。

第十八条研究时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

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时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期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报告书》)。一般项目经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重大和重点项目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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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主持人、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调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经所在单位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项目工作职责时,应及时更换项目主持人,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项目主持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教务处将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将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院(系、部)下一年申报项目的立项数额。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其院(系、部)可向教务处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及使用范围,按照《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实施。一般项目可由院(系、部)组织结题验收。重大或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报书》(复印件)、《项目任务书》(盖教务处公章的原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重大或重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超过半数,专家组名单须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结题验收费用由项目组负责。重大项目的结题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存档。由教务处颁发统一印制的《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教务处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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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单位申报限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条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可由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教学成果鉴定(申请鉴定的不再组织验收)。成果鉴定申请获准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成果鉴定书》,连同相关材料,在鉴定会前一周送交专家组,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教学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span>5—7⠼/span>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具体人选由项目主持人提出建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学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一般应采取现场会议评议方式。

第五章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质量工程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广东省(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重大(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教务处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质量工程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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