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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7-11-17 12:52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建设经费管理,提高专业建设效益,根据《东莞理工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东莞理工学院教学专项经费使用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费指学校下达的普通专业建设费、卓越计划专业建设费、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建设费和专业认证建设经费。专门立项的各种专业建设经费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为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教务处负责实施;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经费管理,由院长、教学副院长“双签”审批,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负责经费具体执行。

第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业建设经费用于支持专业建设目标要求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以及专业评估认证等所需要的必要支出,主要范围包括:

(一)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二)课程教材资源开发经费:用于课程、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的开发、制作与共享,包括课程制作费、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

(三)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用于改善本科生实验实训条件,包括专用材料和设备购置费、设备升级和维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校外仪器设备租用费、测试化验加工和计算分析费。设备采购按学校规定执行。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 30%。

(四)学生创业创新训练经费:用于提升本科生专业技能和创业创新能力,如各种实习实训实践、项目引导实施、科技创新和竞赛活动等产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学生租车费、学生差旅费、必要的竞赛报名费、学生竞赛奖励费、外聘人员指导费等。

(五)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经费:用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联合培养本科生、共建品牌专业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境、校)外专家旅费、伙食费及工作酬金(补贴)等。

(六)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经费:用于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活动,包括调研或参会产生的差旅交通费、会议费、版面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七)专业评估认证经费:专业文化环境建设、文档资料建设、外请评估专家、专业认证产生的材料购置费、差旅交通费、咨询费和认证费等。

(八)人才培养方案承诺的培养环节实施所需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经费中交通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总额度的 15%。

第六条 专业建设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课程教材资源等,应积极予以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过程指导管理和年度验收,按照项目建设效益、经费执行度等实际情况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对管理规范、实施成效显著的专业给予适当奖励性投入;对管理松弛、成效较差的专业酌情减少资金投入。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年度下达经费和开支范围合理编制预算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建设需要必须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专业建设费应根据经费开支范围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建设经费,切实提高建设效益。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专业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政纪律,自觉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等二级组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出国(境)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劳务费等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教学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莞工〔2015〕32 号)中有关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办法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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