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保证危险品运输、贮藏、使用安全,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任何人员(包括校外人员)在校内从事与化学危险品相关的工作和校内人员在校外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以及校内人员在校外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危险品,系指国标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所规定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物品、自燃物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三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保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并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件。
第四条 从事危险品领用、使用的人员,应为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学生做与危险品相关的实验时,应有有关实验教师在场指导。学生不得接触剧毒品。
第三章 运输与保管
第五条 危险品的购买、搬运、运输,应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并办齐各种手续。
第六条 危险品贮藏时,应按不同特性分类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购买剧毒品进出学校,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剧毒品购买和搬运时,应有一名保卫人员全过程参与。剧毒品到校后,应立即放入专用保险箱,做好记录,并由押运人、保卫处所派人员和保管员分别在记录单上签字。学校的任何其他场所不得存放剧毒品,存放剧毒品的专用保险箱,应由保管员和保卫处派员分别加锁,保证双方同时在场时方可打开保险箱。
第四章 领用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品的发放、领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剧毒品领用时,应由院长(或相应部门领导)和教务处处长审签、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同时派两人到仓库领取,领取时要准确计量,领取后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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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的,应立即将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还仓库。仓库收、发危险品时,都应做好记录,并由全部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危险品在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剧毒品使用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在场,全过程参与。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在校外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和校外人员在院内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报废与处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报废的危险品应集中销毁,销毁时应有保卫部门参与,必要时应请有关消防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盛装危险品的容器(玻璃瓶等)在危险品用完后,应送交危险品仓库。实验剩余或生成的废液,应按废液的特性类别,分别倒入专用废水池或放入专用的焚烧炉焚烧。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学校将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