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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教学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2017-09-21 00:00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为加强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合理使用教学专项经费(包括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教学中心改造建设费、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费、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学生实训与创新活动经费、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费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至教务处管理使用,当年预算经费限当年使用完毕,不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在2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各二级教学机构申请,教务处审批后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开支。维修费在20000元以上的,由各二级教学机构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开支。教学仪器设备单件维修费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时,可从各二级教学机构实验教学耗材费开支。

第二章实验教学中心改造建设费

第三条实验教学中心改造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省部及、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以及普通实验室的改造建设、校企联合实验室改造建设等。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至教务处管理使用,当年预算经费限当年使用完毕,不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使用程序:

1.申批。由二级教学机构提交项目申请给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改造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分管教学校的领导审批。

2.使用范围。(1)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设计单位并支付实验室改造设计费。(2)实验室的改造、修缮,按照《东莞理工学院修缮管理办法》执行。(3)实验室改造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需添置的部分设备,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添置的设备要求单件低于5000元(含5000元),总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含5万元)。

3.验收和结算。改造完成后,按《东莞理工学院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并按《东莞理工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试行)》结算。

第三章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费

第五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费包括实习基地建设业务费、校外专家讲座或讲学以及咨询与评审费、合作办学实习基地建设费等。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至教务处管理使用,当年预算经费限当年使用完毕,不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实习基地建设业务费主要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基地建设活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差旅费、协调联系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校外实习教学基地顾问劳务费、校外实习教学工作研讨会务费等。

第七条校外专家讲座或讲学以及咨询评审费主要用于学校统一组织,或由各二级教学机构联系并经学校批准的、涉及全校师生参加的高水平学术报告,开支范围包括专家讲座费、专题报告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等(含专家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支出标准参照表1和表2。

表1专家讲座或讲学的酬金标准

类别

专家

标准(元/人·次)

1

国内外著名专家及杰出人士

2000—3000

2

教授及行业杰出人士

1000—2000

3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00—1000

表2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的支出标准

类别

专家

标准(元/人·次)

1

国内外著名专家及杰出人士

1500—3000

2

教授及行业杰出人士

800—1500

3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各二级教学机构组织的、面向本院系专业学生的校外专家讲座或讲学活动所涉及的费用可从各二级教学机构相关教学经费(如专业建设费、实习毕业设计费、业务费、车辆费等)中开支。

第八条合作办学实习基地建设费主要用于资助经学校批准的有关二级教学机构所联系的校企联合实习基地建设配套。开支范围包括校企合作费、软件与硬件购置费、实习基地建设改造费、办公用品购置与耗材费、资料费和复印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等。

第四章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

第九条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包括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教研教改经费、省教学质量工程配套费、卓越工程师教育计划建设经费、实验班专项经费等。

第十条专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校级专业基本建设。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至各二级教学机构,当年预算经费限当年使用完毕,不结转到下年度使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调研与会议差旅费、资料费和复印费、与项目相关论文发表的评审费与版面费、学科专业竞赛经费、专家讲座及咨询费与评审费、专业有关负责人津贴(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5%)、奖励经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5%)、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等。其中有关专家讲座及咨询与评审费按照表1和表2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至教务处,教务处按立项程序划分给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调研与会议差旅费、资料费和复印费、与项目相关论文发表的评审费与版面费、设备购置与使用费、劳务费和奖励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等。

第十二条教研教改经费主要用于教务处组织评审、批准立项的校级一般性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经费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至教务处,教务处按立项程序划分给课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调研与会议差旅费、资料费和复印费、耗材费、论文评审费和版面费、劳务费及奖励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等。

第十三条省教学质量工程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配套,经费的开支参照教研教改经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卓越工程师教育计划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年度划下达至教务处管理使用,当年预算经费限当年使用完毕,不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卓越工程师教育计划建设经费包括“卓越计划班”试点专业的专业建设费、学生立项研究课题经费、暑假夏令营活动经费等。

1.“卓越计划班”试点专业的专业建设费主要用于试点专业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协调工作会、专题研讨会、开展校外调研活动、校外专家来校讲学、编写出版特色教材、“卓越计划班”教师的校外培训与调研、人才培养计划修订等。经费开支参照专业建设费规定执行。

2.学生立项研究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卓越计划班”试点专业学生申请并被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调研与会议差旅费、资料费和复印费、耗材费、论文评审费和版面费、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

以上两项经费(大约各占50%)由教务处按年度划分给二级教学机构卓越工程师教育计划负责人管理使用。

3.暑假夏令营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卓越计划班”、英语实验班暑假夏令营活动。开支范围包括国外专家往返机票费、指导劳务费、食宿费、短途旅游费;校内指导教师补贴和学生助理补贴、食宿费;有关暑假夏令营活动的资料费、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以及办公费等。

第十五条实验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卓越工程师教育计划经验在其他专业推广。经费使用参照专业建设费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生实训及创新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学生实训及创新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学科竞赛经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专业实训活动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达至教务处管理使用,当年预算经费限当年使用完毕,不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学科竞赛管理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各二级教学机构可按照规定自行从专业建设费资助学科竞赛。在跨院系组织学科竞赛或经费严重不足情况下,可按照管理程序另外向教务处申请经费支持。

学科竞赛经费资助的活动类别与开支范围包括如下:

1.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评审费、版面费(凭发票和批准的立项申请书报销)以及奖励金(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规定标准,凭批准的立项申请书、审核签名的领款单领取)。

2.申报国家专利(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代理评审费、授权维护费(凭发票和批准的立项申请书报销)以及奖励金(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规定标准,凭批准的立项申请书、审核签名的领款单领取)。

3.与教学、科研关系密切的各类有组织的课外大学生竞赛作品:理工科类作品制作所需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加工与运输、资料复印和打印等费用;文科类学生论文发表评审费和版面费、资料复印和打印等费用。

4.参加比赛:参赛报名费、差旅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等,凭发票和批准的立项申请书报销)以及奖励金(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规定标准,凭批准的立项申请书、审核签名的领款单领取)。

第十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推荐并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及配套落实。

教务处根据项目所属单位将总经费分拨到至二级教学机构,二级教学机构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为总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限报公交车费),或用于支付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认可、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与所承担项目有关论文的版面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等。

第十九条二级教学机构列入教学计划的学生专业实训或创新活动经费可从本章的专项经费得到资助。由各二级教学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实训计划、方案及实训单位协议书等,提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费

第二十条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费,经费使用规定参照《东莞理工学院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使用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对相关项目申报、建设和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他经费定义请参照财务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教学专项经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进行,不得超预算开支。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预算内单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预算在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审批;预算在20000元以上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凡是以项目形式下达的教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订相关“项目任务书”,并制订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之后,财务处建档、统一编号并发放经费本。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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